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具有证券律师 资格的张家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1年2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1年3月15日召 开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15日在成都蜀兰大酒店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旭东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8801300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74.24%。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公司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2000年 度工作报告、公司2000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符合现行 配股政策和条件而具备配股资格的议案、关于公司实施2001年度配股的议案、公司 2001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 案、公司2001年度实施激励计划的目标、投资成都新兴创业投资股份公司的议案、 收回对成都医药有限公司投资的议案、续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 修改《公司章程》议案等12个议案。
    对上述所有议案,经表决,同意票58801300股,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同意票占与 会股东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经办律师及本所同意依法公告。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勇
    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