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下达了(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2003年3月14日,本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124号应诉通知书,(详细公告刊登于2003年3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西南合成制药总厂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1500万元,西南合成制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案,现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第一被告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52万元及利息(从2002年12月21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按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从2003年4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本金1452万元为基数(审理期间偿还了借款本金4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复利),此款限2003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86935元(含受理费8593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75520元,合计162455元,由被告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公司和被告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鉴于西南合成制药总厂进出口公司目前缺乏偿债能力,故公司在2002年度报告中已经按谨慎性原则预计了1500万元担保损失,以上款项目前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全部垫付,公司目前正积极对以上款项进行追偿,并保留以法律手段对以上款项进行清收的权利,以维护广大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