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 8月21日在公司本部—武汉中商广场35楼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严规方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7人,2名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参加,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和下半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上半年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3年中期报告及摘要》;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18,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下半年向银行申请办理18,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贷款。(待公司与银行签署了授信合同时,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的议案》。(见附件)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的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提高公司融资效率,减少筹资成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代表董事会行使贷款及贷款担保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一、单笔贷款金额低于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属;单笔贷款金额超过2,500万元、低于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对公司贷款实行联签;单笔贷款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签字方为有效。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实行联签,代表董事会行使担保权限:
    1、单笔担保金额低于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联签;单笔担保金额超过4,000万元,由半数以上的董事签字方为有效。
    2、控股公司的贷款担保按股东持股比例承担担保金额,担保权限比照前款执行。
    3、由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必须是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董事总经理有责任跟踪监督使用,督促按期归还,对发生担保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不再提供新的担保。
    三、公司对非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董事会批准。
    四、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