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前,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同意国资公司以所持有的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3,864,366股国家股(含代其他股东垫付的股改对价5,251,835股)、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7,405,945股国家股、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083,119股国家股(含代其他股东垫付的股改对价1,902,160股)作为出资,联合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武汉商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联集团)。
    武商联集团设立完成后,武商联集团将持有本公司115,083,119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5.81%,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武汉市国资委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对本次收购事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