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十次会议于2002年8月2日上午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公司董事会已向我提交了上述方案的相关材料,我审阅了上述材料,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第22款中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事项,进行了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为了全面、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编制2002年半年报时,将以前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未将母公司拥有的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调整回来而导致的合并会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数出现的偏差作了调整:调增年初盈余公积18,891,718.57元,相应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8,891,718.57元。调整前后股东权益不变。该调整事项是必要、合理的。
    
独立董事:陆长福    二OO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