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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二○○三年第二十二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原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初裁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终裁决定。商务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6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己内酰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5-28%),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起为期五年。
    己内酰胺为本公司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料,2002年向上述对象国有关公司中的年进口采购量约为5万吨。今年1-5月,本公司向上述对象国采购应征反倾销关税的己内酰胺1616.4吨。目前来看,预计会对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针对终裁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公司将积极应对,采取综合措施,尽量把己内酰胺的反倾销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企业稳定发展。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