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12日,《证券市场周刊》刊登了题为《草原兴发:控制人变更背后疑点重重》一文,文中对公司日前的股权变更提出了质疑,并指出公司7.84亿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以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对信息披露不一致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公司作以下澄清:
    一、经函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银元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文中提及的刘宇航、潘树桥确曾是本公司员工,但上述二人已于2001年11月初、2003年6月末先后离开了公司,已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经函询,上述二人有其亲戚朋友组成的投资人群体,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出资。同时,根据出资协议及工商登记,赤峰市银元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均已及时、足额到位。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其投资能力不存在问题。
    三、本公司配股募集资金项目并未发生变更: 2001年3月30日,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股发行募集资金》议案,由于市场因素,募集资金直到2003年1月15日才全部到位。为确保公司配股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2001-2002年度内利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启动了部分配股项目(相关公告详见《2001年年度报告》及《2002年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分期偿还了2001-2002年度通过银行贷款投入配股项目的启动资金。因此,本公司配股募集资金项目并未发生变更。
    本公司承诺: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地反应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报告期末,本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从而为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已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