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 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审 议通过了公司与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我们认为 上述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平性。 本次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是以内蒙古孚坤地产 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估价字第2002-0050至0056号评估报告书为依据的,且该 评估结果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国土资字[2002]255号文的确认。
    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徐小青 张立中    二OO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