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0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 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贵 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 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于2002年3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 第二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案、 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 5条及贵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于2002年4月15 日在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兴发大厦五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振武先生主持。经审查,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第105条、贵公司《章程》中有关提前30天公告的规定。 会议的召开 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6名(以下简称“股东”),代表 股份数为177,421,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3%。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数为177,421,0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3%,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计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范意见》第32 条及贵公司 章程之有关规定。
    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利润预计分配政策》;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修改增发新股发行方式的议案》;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增发新股相关事 宜的有效期限之议案》。
    同意177,421,0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表决事项与贵公司刊登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相符。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秦庆华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