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就贵公司200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贵 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 述和说明,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无一切足以影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 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于2001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刊登 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案、 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 通知了各股东,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 条及贵公司章程之有关 规定。
    本次会议于2001年7月30日在贵公司本部召开。 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振武先 生主持。经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贵公司《章程》 中有关提前30天公告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9名(以下简称“股东”),代表股 份数为173,86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8%。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的股东9名,代表股份数为173,86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8%,出席 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计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范意见》第32 条及贵公司 章程之有关规定。
    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的预案》, 选举张振武、 金现龙、方武、张海儒、张金锋、齐向前、张立中、陈锡文、徐小青先生为新一届 公司董事;
    张振武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方武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 0股;
    金现龙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张海儒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张金锋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齐向前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张立中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陈锡文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徐小青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二、以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比例,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有关国有股股东减持国有股的议案》;
    (一)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 在本公司本次 增发新股的同时实施国有股减持方案;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本次国有股减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或其他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 准的方式进行;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或其他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 准的方式进行;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减持的国有股数量拟按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额的10%与减持国有股的实际定 价相结合确定;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减持国有股所募集资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
    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的预案》, 选举徐国庆先 生、张连奎先生为公司监事。
    徐国庆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张连奎先生:同意173,86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 权0股;
    上述表决事项与公告相符。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秦庆华
    20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