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委托,就贵公司2000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审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贵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对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无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 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并于2001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 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议案、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通知了各股东,符合《公司法》第 105 条、《规范意见》第5条及贵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于2001年5月2日在贵公司本部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振武先生 主持。经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第105条、 贵公司《章程》 中有关提前30天公告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7名(以下简称“股东”), 代 表股份数为189,758,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9%。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 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数为189,758,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 .99%,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计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第106条、《规范意见》第32 条及贵公 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二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二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二000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二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二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二00一年度利润预计分配政策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董事会投资自主权限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依照〈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司符合新 股发行申请条件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十、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开发行不超过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
    (2)发行数量;
    (3)发行地区;
    (4)发行方式和定价方法;
    (5)募集资金用途与数额;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新股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股发行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新股发行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189,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表决事项与公告相符。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秦庆华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