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案由:
    本公司2002年9月27日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民生证券)签署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资产3000万元,委托期限一年,应于2003年10月10日到期。在协议到期前后,本公司多次督促民生证券履约,未果。
    二、案情进展: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委托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杨 军、张 磊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对民生证券违约一事提起诉讼,并于2003年12月2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院受理此案后,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3)兰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民生证券978万元财产,主要是民生证券违约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于2003年12月23日将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邮寄方式送达民生证券。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本公司已于12月25日致函民生证券,终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并通知民生证券不得在本公司指定的帐户上继续买卖证券,不得使用资金专户内的资金。
    三 、董事会承诺:
    本次案情进展情况我们将及时公告。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