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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ST派神 项目:公司公告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4-30 打印

    正天合书字(2002)第031号

    致: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列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 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载的《兰州 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 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 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 条、 《规范意见》第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公告》,公司定于2002年4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符合《规范意见》第3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告》,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 出。据此,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 《规范意 见》第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公告》, 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主要 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 条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玉女士主持, 符合《 公司法》第10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 均登载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2002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公司的《股东名册》, 股 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 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持有公司44.42 %股份的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审 议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临时议案,经董 事会审核后决定将该提案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事项,已于2002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经本 所律师核查,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本次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 格,提案的程序符合《规范意见》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的股份共计81,398,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唐立明、王维为大会计票人, 乔甘颖为大会 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 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 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0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2)公司《200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3)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4)公司《2001 年度财务决算预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5)公司《200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6 )公司《续聘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下一年度审计单位的 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7)公司《关于"顶替100万米进口面料技改项目"节余资金的安排议案》已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8 )公司《关于同意喻晖先生辞去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9)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三分之二以上。

    (10)公司《关于提请欧阳锦先生,王珂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其津 贴和费用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超过半 数以上。

    (1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12)公司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审议兰州三毛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议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超过半数 以上。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应 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军

    200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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