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查实,本公司总工程师王维女士2007年2月12日用个人证券账户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股,加上以前年度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其共计持有8660股本公司股票,2007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按25%比例解禁王维女士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王维女士误以为解除冻结后即可交易,所以于2007年5月23日卖出其中的2000股,剩余6660股。该项股票买入和卖出时间间隔未达六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获悉该情况后,公司董事会与王维女士进行了核实确认,要求其将个人证券账户此次交易中所获收益上缴本公司。王维女士已按照规定将本次股票买卖收益13643.9元上缴公司财务,其收益计算方法是买进股票2000股,价格是3.36元,卖出2000股,价格是10.25元,扣除交易费136.1元,实际收益13643.9元。并为此向公司股东表示歉意。
    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以此为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自律,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