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高管职务;
    3、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管人员。
    独立董事:付德英 胡凯 石金星
    200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