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股票
财经纵横 | 新浪首页
财经首页股票首页我的股市
股票代码检索

每日必读
行情走势
技术指标
公司资料
证券资料
财务数据
财务分析
发行与分配
财报与公告
资本运作
重大事项
相关专题
相关资讯
选股工具
浏览工具
证券代码:000779 证券简称:*ST派神 项目:公司公告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4-28 打印

    天合书字(2001)第028号

    致: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 就贵公司 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 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 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01年3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载的《兰州三毛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以下称《董 事会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 股东。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 2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定于2001年4月2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符合《规范意见》第3 条及《公司章程》有关年度股东大 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 范意见》第5条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钟杰先生主持, 符合《 公司法》第10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表明贵公司截至2001年4月17日下午 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罗毓中、 刘清华、蒋永昌、乔甘颖、罗钟杰、李东英、王维、王玉、陈锦华、唐立明、肖素 梅、孟有宪、徐世龙均为贵公司法人股股东或个人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前述法人股股东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贵公司提供《199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共计8141.69万股。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唐立明、王维、肖素梅作为股东代表及监事, 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 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二分之一。

    (2)关于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7%通过,超过二分之一。

    (3)关于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二分之一。

    (4)关于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预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超过二分之一。

    (5)关于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7%通过,超过二分之一。

    (6)关于审议《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发和发放住房补贴的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37%通过,超过二分之一。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应为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军

      越克宏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浪财经声明: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本网站并不保证其准确性,风险自负。

本页使用的数据由万得资讯提供。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