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书字(2001)第003号
    致: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 就贵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列席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01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载的《兰 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称《 董事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此, 我们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25 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通知》,贵公司定于2001年2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据此, 贵公司通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条及《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股东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与《董事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一致,实际地点由《董事会通知》中的四楼会议室改到七楼会议室,符合 《规范意见》第8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罗钟杰主持, 符合《公司 法》第105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存管部以磁盘方式提供的贵公司截至2月9 日下午收市 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兰州三毛纺织(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为贵公司 法人股东,罗钟杰、唐立明等均为个人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 师的审查,前述股东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本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根据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所持有 的股份共计8141.7433万股,占总股本18315.48万股的44.4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肖素梅、唐立明作为股东代表,冯延琴作为监 事,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资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 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第68条、《规范意见》第32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100%全票通过;超过三分之二以上。
    (2)关于贵公司董事会制定的长期激励机制方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99.51%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克宏 杨军
    200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