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5年2月22日接到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大股东,简称:开开实业)的书面通知,开开实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立裁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路支行因与开开实业发行生票据纠纷,于2005年1月17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并对开开实业持有的本公司全部非国有股51283344股作司法冻结(不包括红股、配股)处理,该部分冻结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28%。冻结期限:从2005年1月17日至2006年1月16日止。
    特此公告。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