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于2005年7月12日以书面和传真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2005年7月25日在苏州市人民路2114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副董事长高峻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其中孙勤董事长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公司高峻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监事会成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一、会议内容:
    ⒈审议并通过《总经理2005年上半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⒉审议并通过《公司2005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⒊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⒋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提名王德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后,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王德忠先生简历:
    王德忠 男,1962年生。博士。1984年起任沈阳市纸板厂教师;1989年起任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讲师;1994年起任上海交通大学讲师;1995年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教授;2001年起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5.审议并通过《关于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方案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并通过《关于搬迁补偿方案及“搬迁补偿协议(草案)”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苏州阀门厂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60%的股份,有关公司搬迁补偿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由于公司11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为8人。根据《公司章程》,如果关联董事全部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因此,公司所有董事均参与表决。同日,公司与苏州阀门厂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根据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法人苏州阀门厂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决定于2005年9月15日上午9:00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州阀门厂会议室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9.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 审议并通过《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一致同意将下列议案提请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董事会增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方案的议案》;
    审议公司《关于搬迁补偿方案及“搬迁补偿协议(草案)”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方案的议案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5年7月25日在苏州市人民路2114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审议《关于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方案的议案》,议题如下:
    2003年7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鼓励部省属工业企业布局调整和退城进区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3]90号),根据文件精神,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州阀门厂(以下简称:“苏州阀门厂”)列入了苏州市部省属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搬迁企业,苏州阀门厂须将现位于苏州市人民路2114号的部门土地使用权在2005年底前腾出移交给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因此公司在租用苏州阀门厂人民路2114号的土地(共计约8.7万平方米)上的生产经营设施必须进行搬迁。
    根据以上情况,并针对国家大力发展核电的宏观形势,这对公司来说是一个改造发展的大好机遇。公司退城进区搬迁改造方案的总体思路是: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结构,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构建成一个技术提升型、规模扩张型、管理改革型、机制转换的平台,为实现公司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体方案为:
    1.利用公司上市时购置,苏州市珠江路501号面积78557平方米(约118亩)土地,一期已用35114平方米,余下43443平方米(约65亩)进行搬迁改造,总体工艺布局为:整合生产资源经撤并改造建造核阀分厂、特阀分厂、焊热分厂及一个综合科研经营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35086平方米(详见附页清单)。通过改造总生产水平符合公司阀门产品向核安全级阀门、特种大口径高磅级石化阀门的定位及规划要求。
    (1)核电阀门分厂:产品以核安全级阀门、核军工阀门、核燃料、核化工系统配套真空阀为主导产品。随着核安全级关键阀门的研发生产,能满足每年二个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核安全级阀门及核军工阀门生产需求。
    (2)特阀分厂:以石油、化工、火电站行业用高磅级、大口径为主导产品生产,满足市场对特种阀门需求。
    2.总体设备方案:根据二个阀门分厂主导产品工艺特点,计划新购置卧式加工中心、数控车床、数控钻床,来提高核级阀门机加工公差精度及产品质量。新购置大立车及平面磨床、铣镗床、卧式车床,解决大口径特种阀门生产。购置加速器无损探伤设备,提高高磅级厚壁件探伤效率,满足核电阀生产探伤要求。
    3.搬迁改造总投资估算:9764.57万元,其中厂房及办公楼建筑工程性投资4324万元,设备投资4562万元。资金来源:搬迁补偿及企业自筹。
    4.搬迁改造工程安排:
    搬迁改造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启动,整个搬迁改造工程计划2005年12月份完成,2006年3月份工程验收。
    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05年7月25日在苏州市人民路2114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特提请各位董事审议。
    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至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中国证监会规定人数,并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以上议案提请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如无异议,须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配股)、债券或发行证券衍生品种的说明书;
    (二)公司股票、债券或证券衍生品种上市流通的公告书;
    (三)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四)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公司合并、分立、清算公告,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债券或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五)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变动或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贯彻下列原则:
    (一)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
    (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属信息披露范围的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于公开披露:
    (一) 有充分理由认为该信息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公开披露有损于公司利益,但不足于影响股票价格;
    (二)披露信息导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露领导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完成。
    第六条 公司应保证提供信息披露所必需的专用通讯设备、计算机等设备的配置,并保证通讯线路、网络处于畅通和完好状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和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及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询问权,如因为其他人员隐瞒、拖延造成信息没有或延迟披露,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信息源由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具体是:
    (一)行政事务、机构调整、劳动、人事、薪酬制度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二)对外合作事项、诉讼仲裁事项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三)重大购销合同及经营环境变化等情况由供应部门和市场营销部门负责;
    (四)发生大额借贷、担保、买卖、赠与、租赁资产、委托管理、财税、会计制度、会计政策、预决算发生变化等由财务部负责;
    (五)公司年度中长期计划发生较大调整、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和重大经营情况由总经理负责;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由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负责。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应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二)提交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或总经理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十条 公司定期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加盖刻有“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的印章, 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及时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重大遗漏和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主要类别和要求
    第十二条 招股(配股)说明书及概要
    (一)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编制并披露。
    (二)公司及主承销商按规定日期将招(配)股说明书及概要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
    (三)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信息,如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上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告书
    (一)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编制,按规定日期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及网站上。
    (二)按规定日期将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三)按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为法定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会同公司相关部门编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格式及时披露。
    (三)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四)半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五)一季度和三季度报告应当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除发行、上市、定期报告之外的信息披露均为临时报告。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制度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有关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的,也应当公告。
    (三)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经其审核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在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登记联络办法及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手续等内容。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其审查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股东大会决议与原议题有变化或增加提案,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正常开会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六条 收购、出售资产
    (一)公司拟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批准后,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
    2.被收购、出售或置换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4.公司在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是否公告。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有关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资产评估情况、运营情况,若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则还须包括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3.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4.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价格总额及支付方式;
    5.出售资产的,应当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6.收购资产的,应当说明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
    (一)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2.关联交易协议书;
    3.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2.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3.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4.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5.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者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 万元至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或者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五)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1.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2.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3.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事件
    (一)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1.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担保、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投资行为;
    6.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重大行政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的具体内容);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的变更;
    2.公司经营政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4.持有公司5%以上普通股份的股东的股权变动达5%以上;
    5.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6.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7.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8.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10.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委托;
    1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其他部门在对外公开披露本章所列重大事件的信息前,应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备案,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告。然后,其他部门可采取其他形式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公共传播媒介、网站对本公司的报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公告:
    1.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2.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或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二)公司对有关传闻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公司的真实情况;
    3.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内容。
    (三)公司认为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与公司或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无关,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若与本公司有关,则应当披露可能影响其股票价格的信息。
    (四)涉及公司股份变动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停牌、复牌
    (一)公司在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过程中,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或董事会预计将会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的,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且无法进行分阶段披露的,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停牌申请:
    1.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股权、债务重组行为不能确定结果;
    2.相关信息在市场上已有传播但仍需报请政府批准;
    3.董事会预计相关信息无法保密的。公司应当在停牌申请获准后的次一个工作日公告停牌的消息。
    (二)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购、出售、债务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停牌期满,该等事项的不确定性没有消除的,公司应在期满时提前二个工作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长停牌时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或报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证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同时置备于公司证券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提名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王德忠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25日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德忠 ,作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德忠    2005年 7 月25日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提名增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增选独立董事王德忠先生任职资格提出如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情况,亦未有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3.同意将上述人选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勇 容铁华 周家德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勇先生、容铁华先生、周家德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审阅了本次搬迁补偿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搬迁补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若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因此,关联董事在签署书面声明后参加了表决,该搬迁补偿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此次表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补偿金额的确定符合市场规则,协议公允合理,该搬迁补偿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此搬迁补偿关联交易将使公司的资产质量进一步改善,提高了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独立董事:刘勇 容铁华 周家德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