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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7 证券简称:中核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决议公告
2004-03-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3月24日在苏州市人民路679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墨园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会议由董事长邵渭敏先生主持。监事会成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一、会议内容:

    ⒈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正本和摘要》;

    ⒉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总经理2003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⒊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⒋审议并一致通过《公司2003年度税后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2,818,180.37元,按规定计征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权益结转,净利润为2,241,228.51元。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354,977.46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4,452,341.78元,合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6,338,592.83元,减2003年七月份公司实施上一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应付股利13,440,000.00元,2003年度期末实际可供分配利润12,898,592.83元。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2003年末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12,898,592.83元,结转下期,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⒌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⒍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议案》:

    决定于2004年4月29日上午9:00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俱乐部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年会。

    ⒎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为进一步做好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本次会议决定聘任吴斌为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二、会议一致同意将下列议案提请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

    ⒈《董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⒉《监事会2003年度工作报告》;

    ⒊《总经理2003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⒋《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⒌《2003年度税后利润分配预案》;

    ⒍《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在《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末,增加下列内容:

    董事会对外担任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㈢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㈣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为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㈤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㈥公司对外担保须履行下列程序:

    1、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2、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作出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决策时,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履行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决定金额占公司净资产25%以下,或公司年度经营业务计划及预算方案已确定的总额范围内的公司投资(含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

    对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含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超过公司净资产25%的投资(含风险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还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净资产指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确定的公司股东权益价值。

    董事会对外担任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㈢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㈣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为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㈤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㈥公司对外担保须履行下列程序:

    1、担保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内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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