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3日上午9:00在苏州市人民路679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墨园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徐铮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人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00878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047%。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举手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关于使用前次变更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国兴
    20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