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6日)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6月15日在“证券时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7月16日上午9:00在苏州市人民路679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俱乐部如期召开。在与会人员到齐后会议移至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墨园会议室继续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渭敏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人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00,869,4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041%。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举手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苏州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国兴
    20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