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0日)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华龙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作为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3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 4月20日上午9∶00在苏州市人民路679 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阀门厂俱乐部如期 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渭敏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6 人, 代表股份 1009084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06%。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举手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 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总经理 2000年度经营工作报告》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2000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通过;《2000 年度税后利 润分配预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2001 年度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预案》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江苏苏州华龙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国兴
    20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