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金义公司)与本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延边交通贸易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金华坤泰 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坤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有。由于金 义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未依约履行下述条款、 一是至今尚未办理坤泰公司省政府公 路收费年限批文,二是当时承诺的浙大快威10%的股权并未转给我公司; 三是土地 房产问题未有力解决。基于上述原因,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依照协议支付给金义 公司1.1亿元价款后,所余4,100万元价款未及时支付,籍此原因,金义公司于2000 年 11月7 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款410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63.4万元;二是判令本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此期间,本公司与金义公司进行长时间的协商,力图和解而未果, 法院已确定 本月26日开庭仲裁。
    其他事项:
    受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双方当事人、代理人:
    原告:金华市金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政
    地址:金华市金义公路王牌收费站
    邮编:321000
    被告: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东洙
    地址:延吉市河南街1号
    邮编:133001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兵( 其住址为:北京东环南路2号,招商局大厦12层)和本公司副总经理孙永贵(其住址为: 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光华路26号)。
    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