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就贵公 司200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委派崔 莲花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简称《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分别于2000年11月8日和2000年12月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发出公 告,通知各股东将于2000年12月11日上午10∶00 时在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州交通局六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经查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未见与有关法律、法规及《 章程》相悖之处。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9145.9542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的49.67%。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 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监事会确定的监事候选人,委托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其身 份证明,出席的律师具备相关法律要求的资格、合法受聘手续以及相关证明。 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邱壮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上 述人员的出席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先表决了《关于刘天奇先生辞去本公司监事长职务和选举付 强先生担任本公司本届监事的议案》。获通过后, 表决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表决均无弃权票及反对票, 同意票数占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符合有关规定,程序符合《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崔莲花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聘任律师:崔莲花
    200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