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延吉宏银支行分别于2000年7月17日和2001年11月19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职工提供最高额共计人民币610万元的借款保证,该借款保证系公司为职工集资建房从银行贷款所做担保(有关此项内容的公告见本公司发布于2003年5月21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截止 2003年5月27日,公司部分职工已经偿还该项贷款,其余部分贷款已经改为职工房屋抵押贷款。本公司为职工贷款所做担保已经全部解除。
    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