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2年9月17日,本公司股东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吉林省交通水泥厂、吉林省公路机械厂分别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1,539,182 股、1,164,798股、1,971,199股,共计34,675,179股,占总股本的18.83%;2003年1月6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48,921,576股。作为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上述股权转让的知情人,本公司监事长付强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美花女士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规定,违规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本公司董事会对此事十分重视,据查:
    1、本公司监事长付强先生在当选本公司监事及监事长之前,持有本公司股票3,180股,在2002年6月25日至2003年2月20日本公司发布《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期间,两次买进本公司股票,一次卖出本公司股票,共盈利184.65元。
    2、本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美花女士在2002年6月25日至2003年2月20日本公司发布《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期间,四次合计买入本公司股票3,500股,于2003年1月17日一次全部卖出,共计盈利1,201.27 元。
    针对上述二人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董事会予以严肃处理,对二人予以严肃批评,同时对其所得予以收缴,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要求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鉴,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