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协议转让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公路”)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2002年9月17日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协议方式将本公司持有的延边公路国有法人股31,539,182 股(占延边公路总股本184,109,987股的17.13%)转让给深圳国投,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88元(其转让价格是依据延边公路截止2002年6月30日帐面每股净资产值),转让总价款为72,161,648元。
    2002年9月17日,本公司与深圳国投签署《股权托管协议》。在股权转让获得必要的批准并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前,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延边公路国有法人股31,539,182股委托给深圳国投管理,并授权深圳国投对该部分股权行使在延边公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除股份所有权的最终处置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
    截止至公告之日,深圳国投未行使相关权利。
    2003年1月28日,经《财政部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53号)批准,本公司将持有的延边公路国有法人股31,539,182股(占延边公路总股本184,109,987股的17.13%)转让给深圳国投。
    二、股份受让后持股情况介绍
    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延边公路股权。
    三、本公司与深圳国投的关联关系
    本公司与深圳国投没有关联关系。
    四、截止公告日及此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和关联企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付强先生持有延边公路已上市流通股份3000股外,均未持有延边公路已上市流通股份。
    五、截止公告日及此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和关联企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付强先生有买卖延边公路已上市流通股份外,均未有买卖延边公路上市流通股票的行为。
    付强先生近六个月内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主要操作为:2002年6月25日在光大证券长春营业部卖出180股;2002年12月19日在同一营业部买入500股;2002年12月20日在同一营业部卖出500股。
    六、本公司未曾签署过内容包含禁止或限制拟出让之股份转移的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七、本公司不存在判决、裁决或其它原因限制本次拟出让股份的转移的情况。
    八、此次股权转让款项,深圳国投已按协议约定方式足额支付。
    九、本公司所持延边公路股份为发起人股份,延边公路成立于1993年,按延边公路《公司章程》规定,该笔股份可以转让。
    十、本次股份转让将按照法定程序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托管协议》
    3、《财政部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财企[2003]53号)
    
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2003年2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