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财政部文件《财会[2003]53号财政部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一文,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将其所持股份4892.1576万股转让给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批准,同时批准的还有本公司大股东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吉林省交通水泥厂、吉林省公路机械厂分别将所持本公司股份3153.9182万股、116.4798万股、197.1199万股国有法人股一并转让给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此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18410.9987万股。其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892.1576万股,占总股本的26.57%,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3467.5179万股,占总股本的18.83%,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吉林省公路机械厂持有268.7997万股,占总股本的1.46%,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财政部上述批复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备查文件:
    财政部文件《财会[2003]53号财政部关于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