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9月19日在《证券时报》第四版上刊登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法人股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其中“本次股权转让前前十大股东”名单出现错误,现更正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前前十大股东:
名次 股 东 名 称 年初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1 延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48,921,576 26.57 国有股 2 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 31,539,182 17.13 法人股 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876,835 3.74 流通股 4 吉林省公路机械厂 4,659,196 2.53 法人股 5 同江市宝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4,380,900 2.38 流通股 6 北京华林信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296,459 1.79 流通股 7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2,329,597 1.27 法人股 8 延边公路工程处 1,774,078 0.96 法人股 9 吉林省交通水泥厂 1,164,798 0.63 法人股 10 建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城区办 537,598 0.29 法人股
    本公司董事会对由于失误给股东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