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金义公司)与本公司 及所属子公司延边交通贸易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将其持有的金华坤泰 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坤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有。由于金 义公司在履行合同中, 未依约履行下述条款:一是至今尚未办理坤泰公司省政府公 路收费年限批文;二是当时承诺的浙大快威10%的股权并未转给我公司;三是土地 房产问题未有力解决。基于上述原因,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依照协议支付给金义 公司1.1亿元价款后,所余4,100万元价款未及时支付,籍此原因,金义公司于2000 年 11月7 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依据 《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款4,100万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63.4万元; 二是判令 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经初字 第225号民事判决,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该判决, 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请求驳回金义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调解,下达[2001]浙 经一终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于2001年6月15 日前一次性向金义公司支付股权转让 款人民币4,100万元及股权转让利息人民币200万元。
    二、金义公司承诺在2002年6月30 日前负责办妥坤泰公司的金义公路收费权年 限批文,坤泰公司应予协助。
    三、一审诉讼费348,66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80元,由金义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