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简称“《规范意见》”)以及《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专项委托, 指派王超群律师 出席了贵公司二00一年度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3月12日三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14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上午9时, 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进行先生委托公司 董事朱晋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均为2002年4月12 日下午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上述股东代表公司股份317,953,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9%,均 出示了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 有效。
    三、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股东。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大会有效表决权100%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超群
    20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