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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于2004年2月27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立成主持。公司六名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时"。修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二时,即4人。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修改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九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出席会议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长期保存。"修改为: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长期保存,时间不低于15年。
    (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长期保存。"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长期保存,时间不低于15年。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