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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01年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现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吉执字第4号,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持有的通化金马国有法人股4401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0%,以每股 0.86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