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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6 证券简称:*ST通金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10-30 打印

    致: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 息资料一起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温尚杰出席 了公司于二○○一年十月二十八上午九时在公司文化活动中心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工作。在此基 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二○○一年九 月二十五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 午九时在公司文化活动中心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 《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名, 均为二○○ 一年十月十九日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所代表股份164,406,81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36.62%。贵公司部分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温尚杰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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