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悉本公司第三大股东“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 司”,因与中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原告)借款合同纠纷,被中 国农业银行通化市分行营业部起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级初字第26号“ 民事裁定书”,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裁定查封被告通化市特产集团总公司持有 的通化金马法人股44,015,400股,并于2001年9月1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上述 股份进行冻结。期限自2001年9月10日至2002年3月10日。
    特此公告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