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明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2年4月29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称该院已受理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下称光大银行)起诉本公司借款一案。本公司于2000年8 月 22日向光大银行新华支行借款4500万元,期限为1年。 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 公司(下称华信集团)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质押给新 华支行。新华支行如约发放贷款,后华信集团未能完成质押手续。该笔贷款形成逾 期。
    本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向光大银行新华支行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2 个月。 新华支行如约发放贷款后,本公司已先后偿还大部分借款,目前仍欠200 万元及相 应利息。
    武汉来雅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来雅百货)于2000年12月28日向光大银行江汉支行 借款160万元,期限为半年,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来雅百货未能 按期还款。
    来雅百货于2000年6月5日向光大银行江汉支行借款300万元,期限9个月。2001 年4月19日双方对上述贷款签订展期合同,展期金额290万元,期限至2002年1月 19 日,计为9个月,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展期合同到期后来雅百货未能 按期还款。
    日前,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及华信集团, 要求本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276万元, 同时要求华信集团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本案将于2002年6月17日开庭审理。
    由于华信集团对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起诉内容存在争议,武汉华中信息技术 集团有限公司正准备近期提出反诉。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事件的进展情况,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