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矿业总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8043.7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12%,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西藏矿业总公司为其关联公司西藏扎布耶锂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贷款,将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4021.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0.058%)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质押期限:2003年4月8日至2012年9月8日。双方已于2003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