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湖北荆州投资广场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数497150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2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26.59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2.66万元,按5%提取26.33万元的法定公益金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59.69万元,2002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507.28万元。
    2002年度公司实行了企业改制和新业务的拓展,为了保证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 2002年度公司将不实施利润分配。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刘纪鹏先生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刘纪鹏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张建红女士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张建红女士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罗昌兴先生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罗昌兴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穆校平先生辞去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穆校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晓东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晓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唐国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唐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971504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同维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附:王晓东女士和唐国平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4月28日
    附:王晓东女士唐国平先生简历
    王晓东,女,1955年5月生,博士后,副研究员。
    历任北京科学技术情报所研究实习员,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英国伯明翰大学城市区域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副所长、副研究员,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副所长、副研究员,太合控股公司总部业务管理部经理,总部海外部经理、总裁助理,太合控股公司监事会监事,太合伟益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伟益商务网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太合地产集团董事会秘书长,太合万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总监,太合龙脉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总监(兼)。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合著、译著10余部。1982年至1998年,主持参与国家级、部市级课题30余项,其中获北京市科技情报一等奖1项;北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12项;迎接国庆四十周年百项科技贡献奖2项;部级奖1项。多次被邀请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曾赴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匈牙利等国家考察与学术交流,提交论文,并收入会议论文集。
    现任太合万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太合龙脉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国软科学研究会、北京系统工程学会、北京地理学会、北京环境学会副研究员。
    唐国平,男,1964年8月生,会计学博士、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会计原理教研室主任,会计学院会计学系系主任。曾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主持及参与完成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10余项。先后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部级科研成果2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项和科研成果奖2项。1997年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确定为校级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1998年被湖北省确定为省级跨世纪学术骨干,1999年被财政部确定为部级跨世级学科学术带头人。2002年入选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多次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兵”、“优秀带头人”等。
    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MBA教育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湖北省会计学会理事,武汉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副会长,武汉市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维股会字[2003]005号
    致: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意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3年4月28日召开的年度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的《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湖北车桥为公司原名称),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3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荆州投资广场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陈宏超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2003年3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所持股份总数49715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48%。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效力。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 小 江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