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2年8月2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集团”)通知,华通集团与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恒德”)、坦博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博投资”),于2002年8月1日在湖北省公安县分别重新签署了关于本公司国家股的《国家股委托管理协议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与数量
    1、华通集团与嘉利恒德签订的《国家股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一”)中的标的与数量:华通集团持有的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2449.13万股除最终处置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含收益权)。委托管理股权的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4%,与此前华通集团与嘉利恒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转让股权的数量相同。
    2、华通集团与坦博投资签订的《国家股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二”)中的标的与数量:华通集团持有的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1500万股除最终处置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含收益权)。委托管理股权的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72%,与此前华通集团与坦博投资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转让股权的数量相同。
    有关上述股权转让的签署和湖北省财政厅的批复等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01年10月11日、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告。
    二、托管期限
    “托管协议一”和“托管协议二”的托管期限均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项下的国家股(含最终处置权)合法完整地转让并过户给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之日止。
    三、协议效力
    “托管协议一”、“托管协议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华通集团分别与嘉利恒德、坦博投资于2001年11月20日签署的《国家股委托管理协议书》自动失效。
    四、委托方(华通集团)与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华通集团)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华通集团)保证本次委托管理的股权真实、完整、合法。
    (2)委托方(华通集团)在股权托管期间,有义务协助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选派的人员依法进入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其他管理机构。
    (3)委托方(华通集团)向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承诺,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可依法行使由委托方(华通集团)托管的上述国家股股权。
    2、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充分享有所受托管理的上述国家股股权。
    (2)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有权要求委托方(华通集团)提供有关本次股权委托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的信息。
    (3)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享有所受托管理的国家股除最终处置权以外的一切权利(含收益权)。
    (4)在上述股权托管期间,受托方(嘉利恒德、坦博投资)根据本协议全权行使并独立享有本次受托管理的上述国家股股权。
    五、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股权转让、托管及后续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