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鄂荆中民四初字第29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案件背景
    本公司曾在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期后事项:2005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民事起诉状称:
    2004年9月30日,本公司从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借款1500万元,由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于2005年9月6日到期。由于双方未就还款达成协议,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公司不履行前述义务时,原告享有位于江津西路288号卧龙公寓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内容见《证券时报》2005年10月28日本公司公告)。
    2、裁定书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近日已与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达成协议,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拟用借新还旧的方式解决欠款问题),并由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5年12月19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商业银行中兴支行撤回起诉。
    3、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