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1、原告:
    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原大股东,以下简称"华通集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公安县政府")。
    2、被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3、案件背景
    2001年9月,原告华通集团与本公司现第一、第三大股东签订了国家股股权转让协议,国家股转让给民营公司后,华通集团认为股份公司的职工由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变为了民营企业职工,应对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002年初,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安县国资局作出了从股权转让款中优先支付买断职工国有身份费用的承诺。2002年底,有关职工安置补偿费由公安县经济贸易局组织支付完毕。
    但在此过程中,两原告与本公司前身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曾于2002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备忘录》第一条约定:原股份公司职工由本公司主动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由本公司负责;第五条约定:华通集团和公安县政府保证以合法的方式将武汉华通车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无偿划拨给股份公司,作为对股份公司安置上述职工和偿还有关债务的补偿。
    4.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提出:原告完全履行了《备忘录》约定的义务,而被告拒不履行上述《备忘录》所约定的义务,导致原告2002年底为维护社会稳定,垫付了2673万元经济补偿费。二原告以此为依据,认为其支付给原股份公司职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应由本公司偿还。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原告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26,737,014.00元";
    (2)由本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受理情况
    根据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7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及2005年9月8日出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该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且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本公司诉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执行程序中,因拍卖武汉华通公司部分资产所获的现金。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诉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执行程序中拍卖武汉华通公司部分资产所将获得的现金(武汉华通公司一直拖欠本公司债务,本公司在2004年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因此,该项冻结将导致本公司计提的对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的应收款坏账准备转回条件不足,但对当期正常经营利润无影响。
    此外,若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将承担买断职工国有身份的相关费用,将对本公司年初股东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本公司认为,华通集团和公安县政府并未按照《备忘录》的约定交付武汉华通车桥有限公司资产,公安县政府以出售国有股的收入承担国有职工买断国有身份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就此,本公司已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作出公告。故本公司不应承担其诉请的偿还义务。本案本公司将及时抗辩。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案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9日
    附: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05)鄂荆中民-初字第12-1号;
    2、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05)鄂荆中民-初字第12号;
    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鄂荆中民-初字第12号;
    4、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