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从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已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对荆州市江津西路288号全部房产及土地的查封"的民事裁定书。
    本公司曾于2004年4月7日发布公告,因上海人造板机器厂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湖北成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纠纷,导致案外人--我公司拥有87.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价值约8900万元的房产及土地于2003年11月13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由于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与该案两被告并不存在任何产权关系,对上述无故查封事项也并不知情,因此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积极向法院申诉。
    现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该案被告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曾使用过与案外人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相同的公司名称,但在2001年4月已变更为现在的名称。案外人荆州市军沙商贸有限公司与该案被告荆州市森鑫人造板有限公司确系两个独立的法人,因此裁定解除查封。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