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于二○○二年九月九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第53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参加表决监事2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色建设)与深圳绿保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绿保)于2002年9月9日共同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书》。本协议规定中色建设将其持有的23,864,895股ST鑫光国有法人股股份(占ST鑫光股本的6.26%)委托给深圳绿保管理。托管期限为二年。
    本公司与深圳绿保于2002年6月2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拟将本公司持有的ST鑫光110,468,379股(占ST鑫光总股本的29%)转让给深圳绿保,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0.3073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395万元。
    2002年8月27日,经财政部财企〔2002〕339号文批复,同意本公司将持有的ST鑫光110,468,379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深圳绿保。本公司原持有ST鑫光国有法人股148,933,274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9.09%。在接到财政部上述批复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已将其中的14,600,000股过户给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该事项本公司已在2002年3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进行了披露;截止本公告发布前,本公司实际持有ST鑫光国有法人股134,333,274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35.2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实际持有ST鑫光国有法人股23,864,895股,占ST鑫光总股本的6.26%,为ST鑫光第二大股东(此内容已于2002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此次本公司将实际持有的ST鑫光23,864,895股委托深圳绿保管理,按《股权托管协议书》本公司仍享有上述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在托管期限内,深圳绿保对受托股份可按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至此,中色建设和深圳绿保于6月2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所有事项,包括股权过户、股权款项支付等各项手续已全部完成。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