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1997年10月15日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光彩事业发展 中心项目承包原则合同》(以上事项已于1997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已结算完毕。
    目前该项目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我公司与光彩事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光彩事业发展中心项目承包原则合同》、《光彩事业发 展中心项目进口材料设备代理原则合同》、《光彩事业发展中心项目装修总承包原 则合同》等合同也要相应发生变化。该项目后续工程项目一再延期,影响该项目的 因素也较为复杂,导致该项目迟迟未能按原计划进度进行。若公司继续承建该项目 后续工程,公司还需进一步投入巨额工程周转金和延长工程周转金占用期间,公司 为了规避风险,决定退出该项目后续工程的承建工作。经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进行协商谈判,现达成我公司退出该项目后续工程的承建工作,撤回我公司前 期投入的1.5亿元工程周转金,并于2002年4月27日签订了有关变更合同,按年利率 5%收取资金占用费,在2003年3月31日之前全部收完。现正按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履行各项法定程序。该项目的终止对我公司国内工程承包业务有一定影响,致使国 内工程结算收入下降,利润减少;但不影响我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 业务利润,针对此况我公司已加大国外市场开发和经营力度,以弥补国内工程承包 业务收入减少的不足。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