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公司2001年9月6日与上海同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步)、上 海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祥)签订的《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 份公司将其持有的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协议书》第14.1、14. 2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须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财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由于 该协议至今未获得财政部批准,本公司也未与上海同步、上海国祥达成延期履行协 议的共识,因此,本公司与上海同步、上海国祥之间的股权转让因未满足协议约定 的生效条件而自动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