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就持有的有色鑫光39.09%股权(148,933,274股)于1999年8月2日与中 国长城铝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铝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转让事宜已于 1999年8月7日、1999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进行了信息披露。
    今日本公司收到长城铝业传真,告知中国证监会已同意长城铝业撤回《申请豁 免收购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全面要约义务的报告》,并要求其尽快披露 有关情况。根据本公司与长城铝业于1999年8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10.2条 规定,该协议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长城铝业全面要约收购有色鑫光 股票的义务为生效条件。鉴于上述情况,该协议因不具备生效条件而终止。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