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
    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对本公司与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山西海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详情请见2006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根据2006年12月28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公司于2007年1月9日对本公司所持民生银行股权第三期转让进行了补充公告(详情请见2006年1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2007年1月5原告山西海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做出(2006)高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山西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196.93元由山西海鑫负担,财产保全费736,903.85元由山西海鑫负担。
    二、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