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有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琚向晖律师,舒建仁律师出席公司于2000年12 月14日在恩菲科技大厦召开的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 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召开了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并作出了董事会决议, 于2000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00年11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 会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14日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04, 947,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7.18%,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只对公司《审议因公司注册地址变更需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 议案》进行审议,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 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规范意见》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琚向晖 舒建仁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