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况
    担保合同签署日期:2004年5月9日
    担保合同签署地点:广州市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债权人名称: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董事会表决情况:2003年11月11日召开了第3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公司7名董事到会一致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签署的互保协议,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
    本次董事会决议已于2003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0,585.1千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横沙
    法定代表人:杜斌
    经营范围:生产、制造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打火石及稀土应用产品;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生产及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截止200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7,979万元,负债总额8,021万元,净资产9,95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即自主合同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本金清偿日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该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为72%。该公司是从事稀土全部15种元素分离及部分分离产品的延伸加工生产的外向型企业,在处理南方离子型矿的全国稀土企业里,其生产规模及销售量均属前列。80%以上的产品出口外销。
    该公司2003年处理稀土原矿实物量为3,563吨,产出稀土氧化物及化合物2,900吨;在国际稀土产品价格屡创历史新低的情况下,依然实现了产品销售收入176,397千元,实现利润总额2,375千元。
    该公司的董事长、财务总监均由我公司派出。该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向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是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次担保的对外担保累计2.38亿元,占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72%,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董事会决议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